男子謊稱包工頭以做工程為由詐騙錢財
2010年7月19日至2010年9月9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張某謊稱自己是某工程包工頭,以缺資金為由先后騙取李某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43500元,并用于個人吃喝嫖娼。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回贓款31900元和一臺價值3300元電腦,并發(fā)還受害人李某。
檢察機關遂以詐騙罪將被告人張某公訴至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詐騙罪如何認定
2011年3月1日,彭水縣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并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被害人李某1083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張某不服,認為自己只是向李某借款做工程,并沒有詐騙,且還款日期未到,遂上訴至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四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并沒有做工程的情況下,對被害人李某謊稱正在做工程,主觀上具有明顯騙取他人錢財?shù)墓室?,客觀上將所騙取的錢財用于個人揮霍,造成大部分錢財無力返還的后果,其行為依法已構成詐騙罪。張某騙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幣143500元,數(shù)額巨大。
因此,重慶市四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