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設賭局出老千詐騙錢財
2009年8月17日,梁某1伙同莫某某(已判刑)、黃某某、“亞九”(二人在逃)邀請梁某2到桂平城區(qū)某飯莊包廂吃飯,期間眾人提議玩撲克賭博助興,梁某2亦表示同意。梁某1等人在洗牌時出千,導致梁某輸多贏少,共賭輸人民幣18000元。后梁某2寫了一張13000元的欠條給黃某某,并到銀行轉賬了5000元到黃某某的賬戶,梁某1分得贓款人民幣850元。
梁某1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平市人民法院。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用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1起主要作用,依法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被害人現金5000元,尚有13000元未得逞,是部分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主動退清違法所得,又可從輕處罰。
2011年5月26日,法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梁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