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國境買賣毒品
2009年10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韋某1、張某1、楊某1、李某1等人密謀購買毒品販賣,后韋某1等人經(jīng)郭某介紹偷越進入緬甸結(jié)實毒販巖某1,并從巖某1處購買了50千克左右的毒品。11月中旬,韋某1等人先后將毒資420萬元匯給巖某1。后幾人分工合作,由楊某1越境商定交接毒品事宜,韋某1等人去云南接運毒品,為方便運毒楊某1和李某2還購買了兩輛轎車。2009年11月29日,被告人巖某2、謝某、李某2、巖某3、李某3等人攜毒由緬甸進入云南,在前往昆明的途中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經(jīng)檢驗,該批毒品凈重48820克,海洛因含量高達68%。2010年1月8日,涉案人員夏侯被批準逮捕。
歸案后,被告人韋某1主動檢舉他人故意殺人犯罪查證屬實,巖某2及謝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楊某1,均構(gòu)成重大立功。
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會輕判嗎
2010年12月1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1、楊某1、楊某2、郭某死刑;判處被告人韋某1、張某2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判處被告人李某1、巖某2無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走私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謝某、李某2、巖某3、李某3有期徒刑15年;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巖某4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韋某2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