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剝奪政治權利的內(nèi)容有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就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內(nèi)容包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定義是:公民參與并影響政治生活從而得以在社會的政治生活領域達到自我實現(xiàn)的權利。
這一定義包含了對政治權利的二項相關認定: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以此區(qū)別于公民的人身權利、物質(zhì)權利、精神生活權利。
由于政治生活在本質(zhì)上是主體間利益關系的特定形態(tài)(與公共權力相關的形態(tài)),因此,對政治生活的參與和影響是涉及利益分配及其實現(xiàn)的。
政治權利包括: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多長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對于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zhí)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