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因販毒屢次入獄
年近六旬的被告人楊某為貴州省納雍縣農民,三十多歲開始因販賣毒品屢次入獄,幾乎有一般的時間在監(jiān)獄度過。1986年,販賣毒品六年有期。1993年10月,販賣毒品被判無期。楊某幾經減刑后于2007年11月27日刑滿釋放。2009年11月7日凌晨,楊某以3000元的運費幫人將200.18克海洛因從安順運往上海。楊某在乘火車的途中,因形跡可疑被乘警檢查,從而案發(fā)。
構成累犯會加重處罰嗎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利用交通工具進行非法運送,其行為已構成運輸毒品罪。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系累犯,而其又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此次又犯運輸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均應從重處罰。鑒于楊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毒品未流向社會等情節(jié),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7月22日,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楊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