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
被告人彭長健歷任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副局長、局長,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政治部主任期間。1998年至2009年彭長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夜總會負責人馬當、岳寧、王小軍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萬余元。
2002年2月,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局長的彭長健,擅自決定對渝中區(qū)分局星級以上娛樂場所的查處必須得到領導同意,而馬當、岳寧、王小軍經營的夜總會均在渝中區(qū)公安分局轄區(qū)四星級以上酒店內,彭長健還多次縱容馬當、岳寧、王小軍三人分別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其各自經營的娛樂場所內進行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收受人民幣146余萬元。同時,彭長健家庭財產中有460余萬元人民幣不能夠說明其合法來源。
受賄罪情節(jié)嚴重該怎么處罰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長健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1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彭長健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價值人民幣460余萬元,差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外,彭長健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局長、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期間,不履行查禁職責,縱容馬當、岳寧、王小軍分別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還構成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彭長健一人犯數罪,對其應數罪并罰。
2010年2月2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彭長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決定對其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同時,對彭長健受賄犯罪所得的贓款人民幣471余萬元以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財產的差額部分460余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