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涉黑團伙案開庭
被告人廖某曾因故意傷害和盜竊罪服刑,刑滿釋放的廖某于2000年3月與湯某商議一起做生意,并提出召集一起服刑的人員為其做生意排除阻力。2001年7月,兩人合伙成立氧化鋅廠提煉氧化鋅,并給林某、駱某發(fā)工資,之后還先后拉攏勞教的易某、顏某前來工廠。2004年6月,廖某支持林某開設工廠,并安排其帶領黎某、鄧某、曾某等人,逐漸形成了以廖某為老大,以林某、駱某、顏某、易某等8名被告人為骨干,以彭某等20余名被告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2年7月份,廖某的工廠拖欠星群企業(yè)公司經理部污泥款,該部法人代表吳某遂告知其司機邱某不再為廖某的工廠送貨,但后招來廖某等人的毆打和威脅,并被迫以低于市場價格向其供貨,非法獲利近300萬元。此外,廖某還先后扶持李某、林某、易某等人建立或租賃經營提煉氧化鋅的工廠,帶領其成員設立公司等并為企業(yè)投資共400余萬元。據(jù)悉,該組織在湘東、萍鄉(xiāng)市區(qū)等地實施了50余起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買賣、持有槍支、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重大的人員和財產損失,甚至還拉攏、腐蝕當?shù)毓?、檢察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
檢察機關遂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窩藏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等將被告人廖某等36人公訴至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
黑社會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2007年2月9日,安源區(qū)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窩藏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等判處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被告人林某、顏某、駱某、易某等骨干成員有期徒刑20年至12年不等,共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8萬余元。其他成員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