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伙同媒人與男子相親騙婚
被告人張某(女)化名高某某,經(jīng)被告人馬某介紹,在2010年1月底至2月初,與被害人王某相親。隨后,張某假裝同意與王某結婚,并雇傭他人冒稱自己的父親,在王某家人去其家中兩方父母見面時,以索要彩禮、訂婚等理由向王某一方索要財物,共騙得錢款15401元和一條價值3000元的黃金手鏈。馬某明知張某的企圖,仍從中幫忙,并分得5千元贓款。
詐騙罪如何定罪量刑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辯護人認為,本案提起犯意的人是馬某,應認定彩禮是由馬某收取的。并認為張某是初犯,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馬某的辯護人認為,馬某不是犯意提起者,應認定馬某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因其初犯,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馬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張某始終以化名“高某某”出現(xiàn),在王某及其家人要到張某家見其父母時,張某又謀劃了租用他人房屋冒充自己家、雇傭他人冒充自己的父親。此時張某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詐騙他人錢財?shù)墓室?。被告人馬某在明知張某欲進行詐騙的情況下,聯(lián)絡被害人及介紹人,商談彩禮事宜,并為張某詐騙得逞積極提供幫助。二被告人的積極配合共同達到了詐騙錢財?shù)哪康?,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當,故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區(qū)分主從犯。但被告人張某系犯意的提起者及謀劃者,在量刑時應酌予從重處罰。被告人馬某在犯罪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訂婚及給付彩禮等事宜上積極提供幫助,社會危害性較大,法院對其不宜適用緩刑。但鑒于二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期間均表示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且犯罪后張某的親屬積極退賠了張某的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13500元,可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
據(jù)此,延慶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各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