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謀私利伙同他人實施盜竊
2009年9月至2010年10月間,為謀取私利,35歲的被告人張某先后8次伙同他人,在石場、磚廠、田邊等多地實施盜竊,共竊得2臺發(fā)電機和6臺變壓器銅線。成功實施盜竊后,作案人員便將贓物低價賣給他人,贓款被其分得后揮霍。經(jīng)鑒定,涉案贓物共價值89810元。
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靖西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盜竊生產(chǎn)資料,嚴重影響生產(chǎn),可以認定為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在伙同他人實施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2011年6月23日,靖西縣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剝奪政治權(quán)力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