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偽造洗車券詐騙公司錢財
在某汽博城工作的被告人吳某,在2010年4月,想趁公司舉辦免費發(fā)放洗車券的活動之際,通過內(nèi)部渠道用一些洗車券去向公司報銷,怎料,吳某只弄到了幾張洗車券。后來吳某鋌而走險,在2010年9月,回鹽城老家之際,通過撥打路邊偽造證件的小廣告上的電話,以750元的價格讓人偽造了和公司發(fā)放的洗車券一樣的3500張洗車券,然后與一家其公司指定的洗車店的老板約定分成,讓老板拿著洗車券去報銷。事后,共報銷15000元,其中吳某分得1萬元。2011年1月,吳某的公司核對時發(fā)現(xiàn),去年一共才發(fā)出1500張券,卻收回了3000張。吳某偽造洗車券報銷一事隨之暴露。
詐騙罪如何處罰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能自愿認罪,且已退賠被害單位全部損失,故從輕處罰。
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