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奪他人脖子上黃金項鏈被抓
2010年11月4日中午時分,被告人周某在廣西貴港市港北區(qū)一飯店吃飯時,對在其旁邊吃飯的被害人關某脖子上戴的黃金項鏈(價值5000多元)等首飾心生貪念,隨后,周某趁關某吃完飯欲坐李某駕駛的車離開,搖下副駕駛座旁的車窗之際,迅速過去搶奪關某脖子上的金項鏈后逃跑,后被群眾抓住。
搶奪罪如何定罪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奪罪。周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周某到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6月15日,法院一審以犯搶奪罪判處周某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