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三人冒稱警察到賓館搶劫
被告人張某、陳某、王某三人喝酒后于2010年11月22日凌晨,駕車來到一家賓館,冒稱警察,進入賓館二樓被害人趙某等人的房間后,用暴力手段逼迫趙某等被害人窩在被窩里,蒙上頭,然后張某三人將被害人在房間內的錢財找出并搶走。期間,三人還多次對欲反抗的被害人實施毆打。后因被害人奮起反抗并呼救,三被告人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四名被害人被打成輕微傷。案發(fā)后,王某主動投案,并協(xié)助抓獲其他同案犯。
搶劫罪的量刑標準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陳某、王某冒充人民警察,使用暴力搶劫公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某2007年4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刑,2010年7月13日刑滿釋放,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屬立功,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定從輕處罰。
據(jù)此,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