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給騙子提供賬號幫忙取款被抓
被告人蘇某明知自稱是李某的人,通過發(fā)短信的形式詐騙他人的錢財,為獲利,蘇某仍幫助李某,為其提供銀行卡賬號,讓被騙的被害人將錢打入賬號中,然后由蘇某將錢轉出來,按比例獲取提成。通過此種方式,2010年6月至7月間,先后五次,蘇某自己或讓其親戚洪某、妻子陳某等,將被騙的被害人打入銀行賬戶中的錢財轉出或是刷卡消費。蘇某從中獲利54400元。案發(fā)后,蘇某等人歸案。
詐騙罪如何認定
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蘇某、洪某、陳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為他人提供銀行卡賬號、幫助取款,共同騙取公民財物,其中被告人蘇某參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洪某、陳某參與詐騙數(shù)額巨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三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1年6月7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蘇某、陳某、洪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并處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