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開展認購活動實施詐騙
2009年12月,周某與武某某(另案處理)聘請被告人葉某某、李某某(另案處理)在江津推銷產品。2009年12月26日,周某、葉某某等四人在江津區(qū)長風廠廠區(qū)內散發(fā)“邀請函”,廣泛邀請群眾參加在長風招待所租用場地組織的產品推銷會。周某等向群眾承諾凡當日認購其推銷的產品者獲得優(yōu)惠卡片,次日憑卡片予以全額退款并贈送所認購的產品,同時開展贈送禮品活動。葉某某負責收取貨款。2009年12月27日,葉某某知曉被告人周某等人通過向群眾退貨款并贈送產品的方式“忽悠”群眾后,繼續(xù)為被告人周某等人收取貨款。一直到當月31日,被告人周某等人均依照宣傳內容向群眾兌現(xiàn)承諾,由此吸引大量群眾參與認購產品活動。2010年1月1日,當地群眾認購單價為410元的高效節(jié)能鍋120個,價值為49200元;認購單價為110元的磁療項鏈110條,價值12100元,涉案總價值為61300元。當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周某等人攜款逃離江津。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的家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61300元。公安機關根據報案登記及被害人手中持有的卡片,向各被害人返還損失58440元,收回贓物高效節(jié)能鍋26個、磁療項鏈8根。
周某、葉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至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
詐騙罪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葉某某伙同他人,以認購商品后退款并贈送所認購商品及配發(fā)禮品的方式,騙取群眾的信任,引誘大量群眾參加認購活動,以達到其最終攜款而逃、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葉某某犯詐騙罪,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