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霸敲詐建房戶錢財,共同犯罪中主犯如何量刑
被告人譚某某1糾集被告人譚某某2等四人,采用威脅脅迫等方式,向修建房屋的居民強行索取“通道費”,并采取堆放石頭、放置障礙等方式阻礙施工,讓建房戶交錢。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譚某某1、譚某某2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其中被告人譚某某1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譚某某2等人數(shù)額較大,其五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譚某某1起主要作用,認定為主犯;被告人譚某某2等人起次要作用,認定為從犯。
2011年5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譚某某1以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五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