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模仿警匪劇身綁炸彈入戶搶劫
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李某,初中畢業(yè)后便賦閑在家,妄圖一夜暴富的李某,竟模仿影視劇中匪徒身綁炸藥搶劫的一幕入戶實施搶劫。夢想搶到1000萬元至1600萬元,過上富人生活的李某在家中用廢電線等物品制造了可以纏在腰上的假的炸彈和其他炸彈,然后攜帶仿真手槍、水果刀等作案工具,于2010年11月25日上午,身上綁上炸彈的李某敲開了他認為是富人區(qū)的某別墅區(qū)被害人魏某家的大門,李某用謊言騙取魏某家人信任,進入魏家后,便兇相畢露,解開衣服,露出身上的假炸彈,威逼魏某家人將家里的2千多元現(xiàn)金和存折等財物交出。后李某又讓魏某將自己的妻子叫回家中,將魏某的岳父和魏某妻子捆綁上另外的假炸彈,以此威逼脅迫魏某及其妻去銀行取款,李某以此脅迫魏某夫婦取款3萬多元,本想去另一銀行取款10萬元的李某因要預(yù)約,當天未能取得。后來,李某被公安機關(guān)在魏某家抓獲歸案。
搶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入戶搶劫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被告人李某雖以暴力威脅被害人,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且其尚未離開被害人的住所,劫取的3.9萬元人民幣放在被害人住處茶幾上即被抓獲,故被告人李某系在實施搶劫過程中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此外,李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yīng)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酌予減輕處罰。
2011年5月23日,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