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工人引爆炸彈傷人
被告人陳某原系煤礦工人,對爆破技術有所了解。在煤礦關閉破產(chǎn)后,陳某開始非法從事二輪摩托車運輸。因陳某的非法營運活動被婁底市整頓客運市場辦公室多次查處,被告人陳某對此心生怨恨,2005年11月8日陳某將一枚自制定時炸彈安放在市整頓客運市場辦公室處罰組辦公用房的窗臺上,雷管引爆后因炸藥失效沒有爆炸,但導致受害人龔某的右耳炸成輕微傷,辦公室窗戶玻璃被炸碎。
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陳某因繼續(xù)從事二輪摩托車營運再次被婁底市整頓客運市場辦查處。8月17日,被告人陳某再次制作了兩枚定時炸彈,并將一個已啟動引爆裝置的自制定時炸彈放到該單位二大隊大隊長辦公室進門處的沙發(fā)上,之后被及時發(fā)現(xiàn),并因定時器金屬片接觸不良才未引爆。晚上8點左右被告人陳某在婁星廣場,將另一炸彈炸放在婁星廣場的綠化叢邊上以報復社會,導致正在該處休閑的羅某五級傷殘。
犯爆炸罪應嚴懲的情形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為泄怨恨,多次采取爆炸的方式報復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社會,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并使公私財物遭受損失,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爆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且其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予以嚴懲。
2008年11月7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