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涉黑案宣判
1998年2月至2001年5月,為謀取非法利益,張某(已死)糾集被告人陳某、周某、王某、劉某等人,逐步形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2003年起,被告人陳某、周某等人先后被抓獲或負案潛逃,后被告人張某又糾集被告人李某1、李某2、孫某、鄭某等人非法購買、運輸軍用槍支,購買車輛,發(fā)展成了以張某為組織者、領導者,李某2、李某1、孫某為骨干,鄭某、梅某等人為積極參與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并采取謀殺、報復傷害和綁架等暴力手段打擊競爭對手,導致5人死亡、1人重傷。另外,該組織還控制并插手武漢市地下賭場和部分布匹運輸線路,非法獲利人民幣1140余萬元。
參加黑社會組織犯罪嗎
2007年8月14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參加黑社會組織罪、故意殺人罪、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等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2、孫某、陳某死刑;判處18名被告人死緩至有期徒刑6個月,1人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李某2等人不服,遂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高院經過審理,終審裁定駁回李某2等人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