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后碎尸并拋尸
1999年,海關在審查夏某1與劉某合伙走私普通貨物期間,夏某1擔心海關找到劉某后,劉某會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實。1999年12月,夏某1便指使夏某2將劉某殺死,后夏某2糾集了被告人陶某及楊某,三人將劉某關押數(shù)日后用勒頸的方法將劉某殘忍殺害,三名被告將劉某焚尸、碎尸后離開現(xiàn)場。2000年4月至2003年12月,夏某1又指使并伙同夏某2、陶某、楊某將生意伙伴李某、米某等4人殘忍殺害。1996年,夏某1開始與情人杜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2007年1月25日下午,夏某1將情人杜某及杜某的丈夫文某騙到了事先承租的房屋內(nèi),伙同夏某2、陶某采用勒頸的方法將兩人殺死。
后將二人肢解并拋尸。當晚,夏某1回到杜某的辦公室竊走了杜某的手提電腦,電腦價值7200元。作案中,楊某掠走了包括文某手表在內(nèi)的共計3萬余元的文某的物品。2005年2月24日凌晨,懷疑妻子有外遇的楊某在妻子熟睡時,用勒頸的方法將妻子殺死,后將尸體肢解,并伙同夏某1一起將尸體拋棄。2007年3月30日,楊某被警方抓獲。在其暫住地警方起獲了兩支具有殺傷力的氣手槍。經(jīng)查,四名被告人均是有前科之人,夏某1曾因投機倒把罪被法院判處過三年有期徒刑。夏某2曾因盜竊被勞教三年;因詐騙罪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楊某曾因盜竊罪被判六個月有期徒刑。陶某因盜竊被勞教三年;因盜竊罪被判處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殺人后碎尸會加重處罰嗎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夏某1、夏某2、楊某、陶某曾因違法或犯罪行為分別被處以行政處罰或刑罰處罰,但不思悔改,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多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且四人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均應依法懲處。夏某1、楊某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殺人后將被害人的財物竊走,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亦構(gòu)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夏某2明知楊某殺妻并碎尸后,仍幫助楊某拋尸滅跡,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幫助毀滅證據(jù)罪,亦應依法懲處。楊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懲處。對夏某1、夏某2、楊某所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
2008年12月4日,北京二中院一審分別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幫助毀滅證據(jù)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夏某1、夏某2、楊某、陶某死刑,并分別處夏某12000元、楊某5000元罰金;四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355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