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非法販運槍支
2006年9月18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白某受曲某(在逃)指使,伙同歐某(已另案判刑)乘坐火車前往安徽省淮南市,并將隨身攜帶的2支仿六四式手槍和10發(fā)手槍子彈以1.3萬元的價格賣給邵某(已另案判刑)。2006年11月初,白某又指使木某(已另案判刑)非法運送槍支到淮南市販賣,后在列車上被查獲。案發(fā)后,白某潛逃,并于2008年被抓捕歸案。
非法買賣槍支從重處罰的情形
上海市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白某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伙同他人非法出售、運輸槍支、彈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白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09年2月27日,上海鐵路運輸中院一審以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罪判處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