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擅自離崗釀悲劇
2008年6月26日下午,施工單位中鐵九局集團有限公司榮昌CP5項目部在榮昌縣瀨溪河上建造海棠大橋的工地上吊裝鋼模拱架。負責鋼模拱架安裝的班長被告人何興,為吊車作業(yè)方便,解開了左岸上游水泥墩與鋼模拱架連接起平衡穩(wěn)固作用的一根攬風鋼繩后,擅自離崗;右岸安裝鋼模拱架的被告人古毓林為吊車作業(yè)方便,擅自用扳手拆去固定上游水泥墩與鋼模拱架連接的一根起平衡穩(wěn)固作用的攬風鋼繩的螺絲,攬風繩迅速從鎖扣中脫出,致使整個鋼模拱架失去平衡向下游方向傾斜倒去,致使多名工人落入水中,造成兩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遂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何興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古毓林不解開另一根攬風繩就不會發(fā)生安全事故,故其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
重大安全事故的刑事責任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何興作為鋼模拱架安裝班組長,違反安全規(guī)定,擅自松開攬風繩,導致鋼模拱架的應力平衡被打破,留下重大安全隱患。且何興漠視安全生產,在其行為導致鋼模拱架上游方向僅剩對岸一根攬風繩牽引的情況下,既未將該情況告知對岸的作業(yè)人員,又未在現(xiàn)場密切觀察,反而擅離崗位,致使古毓林拆除上游惟一的攬風繩后鋼模拱架傾覆,發(fā)生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了被告人何興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