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三次入室盜竊
2011年12月底,為謀取非法利益,16歲的被告人火鍋店服務員張某(女)趁人不備從收銀臺抽屜內盜竊人民幣840元。2012年1月,被告人張某趁老板外出之際,先后兩次撬開老板的臥室門鎖,盜竊現(xiàn)金人民幣2000余元、“蘋果”牌電腦1部、1枚3.41克“千足金”戒指、銀項鏈1條,后被發(fā)現(xiàn)并將其抓獲。檢察機關遂以盜竊罪將被告人張某公訴至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犯罪應從輕處罰嗎
庭審中,被告人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指控予以認可,其法定代理人已全部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通州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張某犯罪時尚未成年,且在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當庭認罪、悔罪,且已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因此,通州區(qū)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