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火車站販賣毒品
2010年9月28日,黃某某與岑某某在凌云縣某賓館內(nèi)吸食毒品。期間黃某某讓岑某某三次到該縣某ktv門前賣給陳某三顆毒品,共獲得120元。后又以200元價格,在該縣某汽車站附近賣出六顆毒品。
黃某某、岑某某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公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云縣人民法院,這也是該縣首例販賣毒品案件。
販賣毒品的主犯會加重處罰嗎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岑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銷售,黃某某和岑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是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岑某某是從犯,依法援應(yīng)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岑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