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團伙犯罪謀取非法利益
1990年,以被告人張某為首的涉黑團伙成立,為全面控制潲水油市場,張某長時期組織、領導被告人黎某、麥某等人實施多次違法、犯罪行為,在江門地區(qū)收集潲水油行業(yè)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本地區(qū)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2007年5月,被告人廖某為爭奪潲水油的地盤,與被害人馬某1、馬某2發(fā)生沖突,廖某受傷,后張某指使黎某以10000元的價格雇請被告人翁某帶人到江門將馬某1、馬某2頭部、腿部打傷。據(jù)悉,該犯罪團伙成員27名,涉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槍支等多項罪名。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張某的辯護人稱,張某及其公司被扣押的財物是正當渠道獲得。但據(jù)檢方查證,被扣押的部分財物是被告人張某等人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進行牟利所得的利益,故均屬犯罪所得。
黑社會性質的犯罪怎么判刑
蓬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以張某等為首的涉黑團伙因犯有組織、領導、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罪,放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行受到法律懲罰。因此,蓬江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分別判處張某獲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黎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其余24名團伙成員也被判處以免予刑事處罰到有期徒刑12年不等的懲罰。對于27名被告的犯罪所得的財物以及用來犯罪的財物,法院依據(jù)相關法律判定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