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成立空殼公司后抽逃資金被抓
2008年11月,鄭州某財務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劉某2萬元費用后,以其公司1000萬元的資金作為劉某成立公司的驗資資本。劉某遂在鄭州市工商局申請注冊成立了以其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省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該注冊資本被全額轉(zhuǎn)回鄭州某財務管理有限公司。后劉某與南方某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由于劉某的公司沒有履行能力,南方某有限公司報案,劉某被抓獲。
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抽逃出資罪如何處罰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公司法規(guī)定,明知其沒有能力,借資注冊成立公司后抽逃出資,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抽逃出資罪。被告人劉某在庭審中尚能認罪,且系初犯,其親屬主動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
據(jù)此,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