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用雞飼料制假藥銷售
2010年11月底至12月份,被告人徐某、桂某、汪某、易某、劉某先后到涿州,跟隨他人在一租房內(nèi)生產(chǎn)假藥。一伙人將西藥研成粉末后與雞飼料摻在一起,裝入膠囊中并裝成瓶,貼上胰腎康泰膠囊、排毒養(yǎng)胰膠囊等各種藥品的包裝。被告人熊某購買上述假藥后往外銷售。12月9日,該制假藥處被查獲,被查獲的假藥貨值金額為392730元。熊某隨后也被查獲,熊某處查獲的尚未銷售的假藥貨值金額245510元。
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的處罰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徐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桂某、汪某犯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各20萬元;被告人易某、劉某犯生產(chǎn)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各10萬元;被告人熊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