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二批“瘦肉精”案破獲
2009年至2011年2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韓文斌、張建國、馮滿成、張俊森、史國營、張玉軍、程保成等人購買“瘦肉精”原粉,并經淀粉稀釋后加價賣給生豬養(yǎng)殖戶,導致“瘦肉精”生豬流向市場,給社會和人民身體健康帶來嚴重危害。
檢察機關遂以非法經營罪將被告人韓文斌、張建國、馮滿成、張俊森、史國營、張玉軍、程保成7人公訴至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
2011年8月9日,獲嘉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獲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7名被告人明知“瘦肉精”是國家禁止用于喂養(yǎng)生豬的藥品,但為牟取利益,仍將“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釋粉出售給生豬養(yǎng)殖戶并傳授飼喂方法,違反了我國對藥品實行限制經營的規(guī)定,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韓文斌、張建國、馮滿成、張俊森、史國營、張玉軍經營銷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釋粉均在30千克以上,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程保成經營銷售稀釋粉1千克,屬情節(jié)嚴重。7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
2011年8月12日,獲嘉縣法院公開宣判第二批“瘦肉精”案,一審以非法經營者分別判處被告人韓文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8萬元;判處被告人張建國被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1。2萬元;判處被告人馮滿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張俊森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7000元;判處被告人史國營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000元;判處被告人張玉軍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判處被告人程保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