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團伙為牟利出售假冒名牌箱包
被告人宋某、蔡某二人系河南人,無業(yè)。為牟利,從2010年開始,兩人在北京朝陽等地區(qū)銷售假冒GUCCI品牌的商品。在2011年初兩人被查獲。在朝陽區(qū)兩個地點,共查獲兩人銷售的假冒GUCCI箱包2500余個,價值30多萬元。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宋某二年有期徒刑,罰金15萬元;判處蔡某一年有期徒刑,罰金15萬元。
宋某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宋某、蔡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予以銷售,貨值金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蔡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鑒于涉案的假冒GUCCI牌箱包尚未銷售,宋某、蔡某的行為屬于未遂情節(jié),對二人均依法減輕處罰。一審法院根據(jù)兩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對在案扣押物品的處理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jù)此,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