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用執(zhí)照銷售假冒商品
2009年11月,被告人秦某、顧某夫妻向陸某租用了上海虹橋國際珍珠城的一個商鋪。同時,被告人還借用了陸某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隨后,兩被告人利用商鋪銷售假冒LV、CHANEL等注冊商標的皮包等商品。2011年1月26日,接到舉報后,公安機關(guān)當場從被告人秦某的商鋪暗室內(nèi)查獲藏匿待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共計185件。經(jīng)鑒定,市場價值86。8萬余元。被告人顧某得知該消息后,主動投案自首。
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顧某、秦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待銷售商品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存在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2011年7月28日,法院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萬。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