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保
為騙取保險金,被告人杜某伙同被告人趙某、李某、劉某,四人預謀后,由杜某在2010年9月1日0時左右,駕駛其投保的別克汽車故意撞上被告人李某駕駛的另一輛汽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此向保險公司理賠,共騙取理賠款15800元。案發(fā)后,四人歸案。
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杜某、趙某、李某、劉某共同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其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被告人杜某、趙某是犯罪行為的主要策劃者和實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劉某在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僅起到了幫助、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其二人均認罪態(tài)度較好;涉案贓款已起獲并發(fā)還被害單位,法院在量刑時依法對其二人從輕處罰。另鑒于被告人杜某、趙某均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涉案贓款已起獲并發(fā)還被害單位,尚未對被害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法院在量刑時亦對其二人均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酌予采納。
據此,法院以保險詐騙罪分別判處四被告人9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