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產(chǎn)超標奶粉被查獲
2009年8月,姚某、米某向徐水縣永興奶業(yè)有限公司銷售0.5噸無生產(chǎn)日期、廠家和廠址的奶粉,在檢驗出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標的情況下,姚某、米某仍向其銷售,徐水縣永興奶業(yè)有限公司最終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將該批奶粉購買。并在該奶粉溶到本廠用于生產(chǎn)奶粉的鮮奶中。在被檢出三聚氰胺含量仍超標后,該公司經(jīng)理崔某仍指使公司人員將部分奶粉按比例添加到為其他公司加工奶粉的鮮奶中,制成奶粉。2010年5月12日該公司加工的奶粉中被查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標,2010年9月,該批奶粉被查獲并封存。
生產(chǎn)銷售有毒食品罪怎么判
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徐水縣永興奶業(yè)有限公司明知被告人姚某、米某向其銷售的0.5噸“三無”奶粉含超標三聚氰胺,為謀取利益,仍將該批奶粉溶入鮮奶噴制成奶粉,并摻入為其他公司加工的奶粉中,其行為侵犯了國家食品衛(wèi)生安全管理制度,被告單位徐水縣永興奶業(yè)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崔某、劉某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食品罪。崔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購、生產(chǎn)含三聚氰胺奶粉的過程中起決定、指揮作用,屬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劉某作為公司化驗員,明知收購、生產(chǎn)的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超標,仍按崔某指使,積極從事生產(chǎn)、操作活動,屬直接責(zé)任人員。被告人姚某、米某明知銷售的奶粉三聚氰胺超標仍以低價銷售,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有毒食品罪。
2011年6月23日上午,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徐水縣永興奶業(yè)有限公司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被告人崔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劉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姚某犯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米某犯銷售有毒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