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獄后租店專門銷售假冒名牌產品
被告人肖某曾盜竊、破壞監(jiān)管秩序被判刑,2006年4月釋放。2010年6月和8月,肖某租下了2個店鋪,雇傭被告人李某擔任售貨員,共同銷售假名牌箱包。2010年8月11日,公安人員將肖某和李某抓獲,并查獲待銷售的假冒LV、GUCCI、CHANEL等商標的皮包、皮夾、箱包共544只。之后,公安機關又查獲待銷售的假冒DUNHILL、MONTBLANC等商標的皮帶29根,假冒LV、GUCCI、BURBERRY等商標的皮包、皮夾、箱包768只,假冒ROLEX、OMEGA、Cartier等商標的手表335只。被抓獲后,李某曾向公安機關投案李某的其他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事實。
累犯如何量刑
一審法院認為,肖某作為主犯,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李某是從犯,在前一次犯罪中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兩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鑒于他們能自愿認罪,都可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肖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沒收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商品。
一審判決后,肖某認為法院認定的犯罪金額數(shù)額過高,導致量刑過重。李某覺得自己只是打工者,判刑過重。兩人都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從輕處罰。
2011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查獲的產品沒有標價,肖某也沒能提供曾經銷售過的帳冊等證據來確定實際銷售價格,故原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犯罪金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所作判決,量刑適當,依法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