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擺渡船出事故
2008年1月10日,上海地區(qū)持續(xù)大霧,長江口客輪停航造成諸多旅客滯留長興島,被告人楊某與李某”(另案處理)商定次日由李某招攬乘客,由楊某用自己的掛槳機船將乘客由長興島運送至吳淞,從中牟取非法利益,但楊某未辦理過相關船舶證書,未取得營運資質;而楊某本人也沒有取得船員適任證書。2008年1月11日楊某在江面能見度不足50米的情況下,強行冒險起航,與另一條船相撞,船上人員全部落水,乘客郁某死亡,另有10人失蹤。案發(fā)后楊某報警。經(jīng)認定:楊某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有自首情節(jié)的可否從輕處罰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楊某違反相關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未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情況下,駕駛無證船舶,違章冒險航行,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楊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上海市楊浦區(q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