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槍威逼他人放棄競標
2006年4月,為爭搶南昌縣農藥廠一批設備的拍賣業(yè)務,萬某與賈某、萬某、黎某等人以送錢手段誘使萬某、魏某等商戶退出拍賣活動,同時指使萬孟、齊某、王某、羅某等人暴力阻礙競拍人驗看拍賣標的物。另外,萬某在拍賣當天攜帶自制手槍,糾集高某、劉某、鄧某等10人持械闖進拍賣現場,威逼其他競標者放棄競標,而萬某與賈某等人則以75.5萬元的價格中標,后又以110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他人。2006年6月,萬某攜帶來復槍伙同高某、劉某等為稽某看護賭樓,并從中收取保護費。2006年8月10日,萬某帶齊某、王某等人將與妻姐發(fā)生矛盾的黃某兩根肋骨打斷。
2006年9月,戴某等人在承接某學校工地施工時遭到當地村民阻撓,高某遂帶領齊某、劉某、羅某等人持械沖進工地對村民進行毆打,導致程某的3根胸肋被打斷,左手掌粉碎性骨折;另一人脛骨開放性骨折。另外,被告人高某、劉某等人還于2005年起在南昌縣蓮塘鎮(zhèn)的諾亞方舟、天籟之音等娛樂場所販賣大量的搖頭丸、K粉401克。2006年12月13日,被告人劉某被抓捕歸案。2007年1月15日,被告人萬某、高某、齊某、王某等10人被抓獲,同時繳獲自制手槍、來復槍、單管獵槍9支,砍刀、魚叉19把及防刺背心等作案工具。
2007年10月30日,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將被告人萬某等12人公訴至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人民法院。
尋釁滋事罪怎么判刑
2008年1月23日,南昌縣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損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販賣毒品罪,賭博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萬某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高某、鄧某、齊某、王某等9人有期徒刑1至15年不等;另兩名案犯另案進行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