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保心切放火燒毀廠房
2006年8月8日,被告人沈某注冊成立被告單位浙江省杭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同年10月4日,被告單位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投保標的為2020200元財產保險綜合險以及附加險。心生貪念的被告人沈某與被告人茅某面對巨額保險賠償,動起騙保的歪主意。2006年11月,被告人茅某找到被告人陳某告知其放火燒毀被告單位設備、原料等時,被告人陳某表示愿意配合。隨后,被告人沈某、茅某、陳某三人分工,欲打算對被告單位放火,騙取保險。
2006年12月12日夜晚,被告人沈某授意被告人陳某到被告單位進行防火。被告人陳某在沈某的指揮下,順利將火源點燃并逃離現(xiàn)場。被告人得知放火成功消息后,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被告人茅某按照事先指派的分工,負責協(xié)調和運作賠償事宜并按照保險合同上報被告單位應獲得1213368.3元賠償?shù)臄?shù)據。后經舉報,被告人犯罪未能得逞。經勘查及鑒定,該起火災造成被告單位廠房、機器設備及棉紗等原材料損失共計323657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向公安機關自首。
放火罪從犯會減輕處罰嗎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茅某、陳某故意放火燒毀公司投保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放火罪。被告單位浙江省杭州市某紡織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伙同被告人茅某、陳某隱瞞故意放火事實,索賠數(shù)額巨大的保險,其行為均已構成保險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沈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單位自首,被告單位亦可認定為自首,參與單位犯罪的被告人茅某、陳某亦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陳某系主犯,被告人茅某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2007年12月28日,法院以犯放火罪、保險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沈某、茅某、陳某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十二年及十一年;被告人單位犯保險詐騙罪,判處罰金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