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他人賭場收取保護費
2004年,被告人李某1開始在南寧市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獲取經濟利益。之后,同是博白人的李某2、馮某來到南寧跟隨李某1開設賭場。李某1等人獲取豐厚的經濟利益后,用金錢網羅了大量社會閑散人員,組成了一個以李某1、李某2、馮某為首,多名博白籍人參與的黑社會性質團伙,該團伙勢力逐步壯大開始用暴力手段強行入股他人開設的賭場,收取保護費。2005年10月和2006年5月,李某1等人先后兩次強行入股他人賭場,獲取數萬元非法收入,該團伙成員黃某在賭場看場,也獲得了不菲的非法收入。2006年6月28日和2006年6月29日,該團伙在南寧市兩次尋釁滋事。
2006年7月9日,該團伙在南寧市第六人民醫(yī)院聚眾上百人斗毆故意傷害。2006年4月,因矛盾,該組織糾集七八十人購買鐵管等工具對南寧市雞村場地實施了打砸。2006年4月21日,李某1糾集該組織成員七八十人到南寧市五一路永和大橋與另外一群人準備進行大規(guī)模打架斗毆。2007年7月1日,李某1等人在南寧市天桃路英皇會所因停放車輛而滋事。經查,2005年以來該團伙共作案十余起,其中尋釁滋事四起,輕傷三人,非法拘禁一起,盜竊一起,非法持有槍支二支,看場子收取保護費、放高利貸、打架斗毆等多起,受害群眾人數眾多,在當地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
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犯什么罪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以李某1、李某2、馮某為組織指揮者,其他博白籍人參與的犯罪團伙,是一個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他們開設賭場、發(fā)放高利貸、收取保護費、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此支持該組織實施大規(guī)模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多起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李某1、李某2、馮某是明確的組織指揮者,是組織的核心成員,其三人的行為均構成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陳某、熊某、劉某、黃某、秦某、詹某、李某3等人是該組織的骨干成員,積極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其的行為均構成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張某、羅某參與砸打東葛路搜索酒吧,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2008年9月12日,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個月、李某2有期徒刑十三年十個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對上述3名被告人分別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盜竊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等16人十年至兩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