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暴力搶劫終落網(wǎng)
2007年9月至11月16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孫某1、孫某2、孫某3、孫某4、孫某5先后暴力手劫、盜竊現(xiàn)金、藥品、電器、鋁線、手機等價值共計11840。85元。另外,被告人孫某2在拾得自制手槍和子彈后私自藏在家中。2008年1月2日夜,被告人孫某4還伙同孫某1將齊某強行奸污。
2008年6月21日,鶴山區(qū)檢察院以搶劫罪、強奸罪、盜竊罪和私藏槍支罪將被告人孫某1、孫某2、孫某3、孫某4、孫某5公訴至河南省鶴壁市鶴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從重、從嚴對五名被告進行判決。
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節(jié)
2008年6月26日,鶴山區(qū)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分別以強奸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孫某1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并處罰金3000元;以搶劫罪、盜竊罪、私藏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孫某2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并處罰金7000元;以搶劫罪、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孫某3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2000元;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孫某4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孫某5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