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品牌商標銷售散裝酒
三十多歲的吉林男子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至2011年間,雇傭他人,未經(jīng)“杰克丹尼”、“長城”、“AK-47”等品牌酒類商標注冊所有人許可,非法使用這些品牌商標,將散裝酒、葡萄酒等包裝成這些品牌商標洋酒銷售,共銷售8千多瓶,從中獲利70多萬元。后來王某投案自首。
假冒注冊商標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王某無視國法,未經(jīng)商標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夠自動歸案,并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歸案后能夠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xiàn),當庭自愿認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