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非法買賣土地案破獲
2011年8月,諸某得知吳甲想要轉讓其土地的消息,遂與吳甲的兒子吳乙取得聯(lián)系,吳甲得知后同意由吳乙與諸某商談買賣事宜。2011年9月6日,吳甲父子在家中和諸某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書》,將武夷山市武夷街道赤石村分給吳某家耕種管理的村集體所有的土地1274.09平方米以5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諸某,并于2011年9月7日付清購地款。在此之后,在吳甲,吳乙均未向任何部門審批改變土地用途的情況下,諸某開始于所購買的土地用途為耕地的土地上建房。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認定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甲、吳乙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且面積達1274.09平方米(約1.91畝),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2012年3月12日,法院一審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吳甲、吳乙因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1萬元和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2.5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5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