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書記違法收取保費并非法集資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顧某利用擔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上饒中心支公司代理人的職務便利,違反規(guī)定收取保費共計207656元后,并據(jù)為己有。2009年2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原江西省弋陽縣某村委會書記顧某以幫朋友或親戚做生意、包工程需要資金周轉等為由非法集資121萬元,后逃亡在外。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顧某因考核不合格被解除合同關系,在明知自己不再是公司保險代理人身份的情況下,被告人顧某繼續(xù)為投保人辦理保險,騙取保費共計8.68萬元。
檢察機關遂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詐騙罪將被告人顧某公訴至江西省弋陽縣人民法院。
數(shù)罪并罰如何處罰
弋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以借款的形式,騙取公眾資金12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顧某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保險業(yè)務的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擅自收取投保人的保費共計207656元后不入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財務帳,而是非法占為已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顧某明知自己不再是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身份的情況下,仍為他人辦理保險手續(xù),騙取投保人的保費共計人民幣8.6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案發(fā)后,被告人顧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具有悔罪表現(xiàn),酌情可從輕處罰。
因此,弋陽縣法院一審以資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詐騙罪,三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罰金7萬元,沒收財產(chǎn)3萬元,違法所得1504456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