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拔槍射殺他人
2009年3月13日,云南省蒙自縣公安民警吉某某醉酒后因瑣事與潘某發(fā)生爭執(zhí),混亂中吉某某遂拔出隨身攜帶的手槍朝潘某射擊三槍,導致潘某當場死亡。
自首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2009年4月13日,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吉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吉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許某某等10萬元。
判決后,吉某某和附帶民事訴訟人許某某等均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吉某某作案后知道他人已報案,在現(xiàn)場等待,公安人員到現(xiàn)場后無拒捕行為,可視為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件起因是被害人與吉某某為倒車瑣事,雙方相互吵打而引發(fā),吉某某故意殺人的主觀惡性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故法院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
2009年12月17日,云南省高院終審判決維持紅河州中院判決吉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10萬元,以故意殺人罪改判吉某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