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公款330余萬案發(fā)
出生于80后的大學生胡某在江都市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擔任辦事員,因為從小家境比較寬裕,胡某從小便花錢如流水,以至于成年后更加的肆無忌憚。先后交過十幾個女朋友,在女友身上花費十多萬元。同時胡某還于2006年10月份在浙江和江都先后登記結(jié)婚。為了致富,胡某從2006年開始便開始做生意,先后開過KTV、工廠、網(wǎng)吧等,均以虧損告終。沒有錢花,胡某便利用其工作的便利條件,通過單位財務制度存在的疏漏之處,先后101次通過將單位罰沒收入暫扣款項專戶上的錢分次通過轉(zhuǎn)帳支票個人簽字背書的方式將資金分次轉(zhuǎn)入個人在農(nóng)行的借記卡上,共私吞了單位的公款330多萬元。2009年3月胡某案發(fā)被抓獲歸案。
貪污罪如何判刑
2009年10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污罪和重婚罪將胡某訴至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13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