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四處騙取借款
兩夫妻被告人武某和曹某二人,從2005年開始,租賃了一個門市經營運動產品,兩人多次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要買房子等理由,承諾給付利息向他人借款,并提供假土地使用證做擔保等方式騙取對方信任,借得錢款。兩人通常是用后借的錢補前面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集資詐騙罪如何定罪量刑
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在經營虧損,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以提供假土地使用證及編造虛假資金用途的手段,向他人借款后,不久便攜款逃匿,并未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二被告人的行為,系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其中被告人武某集資詐騙數(shù)額為25.8萬元,被告人曹某參與集資詐騙的數(shù)額為23.8萬元,數(shù)額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對其依法判處;被告人曹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可依法宣告緩刑。
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0000元;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