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副主任索賄2萬元
陳某曾任河南省羅山縣某鄉(xiāng)信用社副主任。2009年3月,姜某欲向該信用社貸款20萬元,陳某向姜某索要好處費2萬元。2009年8月至9月,被告陳某利用姜某提供的身份證,先后給姜輝辦理了6筆貸款,共計180000元。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陳某向法院退贓20000元。
陳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公訴至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如何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利用審查貸款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gòu)成非國家人員受賄罪。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退還了全部贓款,確有悔罪表現(xiàn),故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
2011年3月22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