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nóng)民冒稱老板借用信用卡轉賬
被告人劉某是一名農(nóng)民,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劉某與一名女同伙(另案處理)密謀后,在上海某路段,劉某冒稱是香港人,以借用被害人女孩辛某手機為由,讓同伙回撥辛某的電話,然后劉某同伙自稱是劉某秘書,以其老板劉某香港信用卡無法在上海使用,需要借用女孩辛某的銀行卡轉賬為名,詐騙辛某將銀行卡交出,并將銀行卡內(nèi)52000余元取出后揮霍一空。
一年后,劉某被抓獲歸案。
信用卡詐騙罪怎么判刑
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劉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據(jù)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稱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劉某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據(jù)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