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撥打110騷擾并打傷民警
2011年5月1日晚22時許,退休男子高某某醉酒后多次無故撥打“110”報警電話,但又無法說出任何報警事項。在多次接到報警電話后,民警于5月2日凌晨趕往高某某家中,并勸其冷靜休息,但被告人高某某不聽勸阻,并將民警陳某某的鼻部和右小指打傷。經(jīng)鑒定,陳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被告人高某某實施違法行為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遂以妨害公務罪將被告人高某某公訴至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妨害公務罪的認定
房山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被告人高某某實施違法行為時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認罪態(tài)度好,對其從輕處罰。
因此,房山區(qū)法院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