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使兒子和弟弟運毒被抓
2011年4月1日7時許,經(jīng)女子竟某1指使,竟某1未成年的兒子伍某伙同竟某1之弟竟某2攜帶裝有毒品的黑灰色挎包與一起,在禮州火車站準備乘坐5620次旅客列車前往眉山。后伍某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并當(dāng)場從其攜帶的黑灰色挎包內(nèi)查獲海洛因671克。
運輸毒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竟某1、竟某2、伍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運輸,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竟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竟某2、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伍某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竟某1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應(yīng)從重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理了此案。
2012年2月16日,法院一審以運輸毒品罪,判處主犯竟某1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從犯竟某2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從犯伍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