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賭博團伙被抓獲
2010年2月,被告人臧某要求被告人謝某為其尋找賭博活動場地并許諾給予好處費,后臧某根據(jù)謝某提供的場所設立若干賭點進行聚眾賭博,并從中抽取水錢。2010年2月至5月,被告人臧某由初期的個人組織賭博發(fā)展到伙同被告人謝某、吳某、王某、金某及余某共同組織聚眾賭博幾十次,抽取水錢以獲取非法利益。據(jù)悉,被告人金某共為其抽水錢20余次,分得工資7200元;被告人余某共為其抽水錢4次,分得工資1800元;被告人王某為賭場負責卡寶十余次,分得工資96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王某、金某、余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201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吳某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
累犯會加重處罰嗎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臧某、謝某、吳某、王某、金某、余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構成賭博罪。被告人臧某2008年1月、吳某2008年6月因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王某、金某、余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六被告人犯罪后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11月10日上午,來安縣法院一審以賭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其余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至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