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qū)別
僅從字面看,“威脅”既是搶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詐勒索罪的基本行為方式。但是,其威脅的特定內涵不同:
(1)從實現(xiàn)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xiàn)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xiàn)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xiàn)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xiàn)威脅的內容。
(2)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3)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fā)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fā)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qū)別,又有聯(lián)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敲詐勒索罪如何認定
(1)行為人揚言將要危害的對象,可以是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與他們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例如,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親屬等。
(2)發(fā)出威脅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可以當著被害人的面用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為人親自發(fā)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轉達;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3)行為人以將要實施的積極的侵害行為,對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進行恐嚇。例如,以將要實施殺害、傷害、揭發(fā)隱私、毀滅財物等相恐嚇。由此可見,本罪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不可能是不作為。制造、散步迷信謠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機以幫助驅鬼消災為名騙取群眾財物的,以及面對處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請求,以不給錢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4)威脅要實施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有的可以是當場實現(xiàn)的,如殺害、傷害,有的是當場不可能實現(xiàn),必須日后才能實現(xiàn)的,如揭發(fā)隱私。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威脅將要實施危害行為,并非意味著發(fā)出威脅之時不實施任何危害行為,例如威脅將要實施傷害行為,但在威脅發(fā)出之時實施相對輕微的毆打行為;或者威脅將要實施殺害行為,但在威脅發(fā)出之時實施傷害行為。此種當場實施較輕加害行為、同時威脅將來實施較重加害行為的方式,可能影響行為人實際觸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體犯罪數(shù)量,應當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