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的行為有哪些
1、組織,是指發(fā)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lián)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于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2、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布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xiàn)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3、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diào)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zhí)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于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上述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shù)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二、組織賣淫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1、強奸后迫使賣淫的;
2、組織他人賣淫,情節(jié)嚴重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5、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